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正文

面對“砍頭息”,法院怎么判?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7月6日電(張欣樂)劉某因生意周轉(zhuǎn)困難向陳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月利率1%,按月支付,到期還本。同日,陳某在預先扣除利息1400元后,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向劉某提供了借款38600元。到期后,劉某未還本付息,陳某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40000元為基數(shù)支付相應利息。

  問題:陳某的訴訟請求能否被支持?

  法律解析:

  借款時,出借人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俗稱為“砍頭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因此,法院對于“砍頭息”的做法是不予支持的,借款金額應當以實際出借金額為準。具體到本案中,劉某應當向陳某償還借款本金38600元,以38600元為基數(shù)計算利息。

  法官提醒:

  在司法實踐中,除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直接預先扣除利息的情況之外,出借人在借款次日即收取利息的,一般也認定為屬于“砍頭息”,應當扣除此部分利息,按照實際出借金額認定借款本金。這是因為此種做法有悖于民法領域中的公平原則,限制了債務人利用本金創(chuàng)造經(jīng)濟效益的資金條件。

  但是,我國法律雖然禁止“砍頭息”的做法,如果在訴訟中,出借人不承認借款存在“砍頭息”的情況,則借款人需就證明這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若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借款人需要注意收集、保存好借款憑證、轉(zhuǎn)賬流水、聊天記錄等證據(jù),以備訴訟之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