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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福建新聞正文

    羅源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貪污、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案件

      中新網福建新聞12月4日電(聶金華)近日,羅源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貪污、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并邀請30余名國有企業(yè)員工旁聽案件宣判。

      經審理查明,林某原為羅源縣某國有企業(yè)董事長、經理。2017年至2022年期間,林某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接、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現(xiàn)金、購物卡共計168400元,用于個人日常開支。2018年12月至2023年期間,林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共計106522.36元,用于個人日常開支。2017年3月,林某未落實關于清理在編不在崗職工文件要求,2017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間為不在崗職工繳納五險一金累計617259.7元。

      羅源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684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利用職務上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106522.36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其作為國有公司主管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鑒于被告人林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本案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已退出全部贓款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遂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心中有“尺”,方能知是非。行為有“戒”,方能善始終。被告人林某作為國有企業(yè)董事長,本應率先垂范,卻在個人欲望驅使下,置理想信念和法治觀念于不顧,一步一步邁進了違法犯罪的深淵。公職人員一定要引以為戒,樹立正確的權力觀、金錢觀,筑牢拒腐防變防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