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正文

善傾聽講法理控局面 用心用情化解矛盾糾紛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11月24日電(方正 陳小紅)有糾紛先調解慎起訴,是節(jié)約司法審判資源的較佳途徑,也是減輕當事人經(jīng)濟負擔和各種訴累的必要措施之一。晉江市人民調解中心優(yōu)秀調解團隊在調解過程中,善傾聽、講法理、控局面,用心用情化解矛盾糾紛,受到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贊譽。

  “糾紛雙方當事人,在遇到糾紛時情緒都比較激動,爭吵是常有的事,這時,我們就會讓他們靜下來,一個一個說,我們耐心聽,在傾聽中聽出矛盾的根源,進而再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晉江市人民調解中心人民調解員莊茹娟說,調解之前一定要有耐心聽雙方“吐苦水”,也要把自己當成對方的“出氣筒”,待當事人心平氣和時再進行調解。

  今年8月,林某哭著和男友劉某一同前來申請調解。原來,林某與男友劉某經(jīng)媒人介紹認識后同居,但并未登記結婚。同居期間雙方缺乏溝通交流,經(jīng)常因生活瑣事爭吵,后因林某懷孕后流產(chǎn),雙方爆發(fā)爭吵。林某表示孩子沒了,感情也不合,希望解除同居關系,并要求男方予以經(jīng)濟補償5萬元。劉某也認為不適合繼續(xù)共同生活,但是只愿意給予2萬元補償。

  對此,莊茹娟多日耐心聽林某訴苦,開導林某要把重心放在今后的新生活,也要考慮劉某的經(jīng)濟能力;晉江市人民調解中心另一名人民調解員則從男性的角度勸導劉某尊重和保護女性,要大氣有擔當,敢于負責任。兩位調解員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別與雙方溝通,最終解決了雙方的糾紛,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同居關系,劉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幣3.1萬元給林方,賠償林某在同居期間的各項支出和因懷孕并流產(chǎn)的醫(yī)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等。

  調解不是作“老好人”, 糾紛必須在依法依理、合法合情、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協(xié)商調解,再依據(jù)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依法解決。人民調解員袁靖遇到這樣一起糾紛,因涉及工傷賠償,雙方當事人互不相讓,矛盾大有升級之勢。見此,袁靖通過講法理宣傳人身損害賠償?shù)挠嘘P法律規(guī)定和計算標準,并對雙方的責任進行了分析。最終雙方簽訂了補償調解協(xié)議,糾紛圓滿解決。

  袁靖說人民調解員要站在第三方的客觀角度,根據(jù)糾紛案件的具體情況,從法律法規(guī)、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角度綜合出發(fā),既要有法律依據(jù),又要有情有義,客觀分析雙方當事人的對錯、責任。

  在晉江市人民調解中心,除了像雙方當事人起糾紛的個案,更有集體性的群體性糾紛。對此,調解中心總是派出得力的調解員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把控糾紛升級局面,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一次,25名農民工來到調解中心,申請調解與用人單位某工程承包公司的勞務糾紛。臨近年關,農民工討薪屢屢失敗,情緒異常高漲,甚至表示要與承包公司老板血拼到底。見狀,晉江市人民調解中心的林榮登等兩名人民調解員趕緊加以安撫,詳細了解情況,立即撥打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電話,約定了時間調解。經(jīng)了解,自工程完工后,該公司一直拖欠25名農民工7個月的工資及車輛租用費用,調解員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詳細講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需承擔的法律后果,嚴厲批評其做法已違反法律規(guī)定,希望其積極配合調解。經(jīng)過調解員一系列的法律宣講和情理疏通,該法定代表人認識到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錯誤,當即表示當月30日前支付所有拖欠工資。25名農民工的勞資糾紛圓滿解決,歡天喜地返鄉(xiāng)過年,一起群體性的事件被調解員成功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樹立了政府為民的形象,在務工群體中產(chǎn)生積極影響。

  晉江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人民調解制度作為一種常規(guī)性糾紛解決機制,成為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第一道防線。為此,晉江市成立了市人民調解中心和行政爭議調解中心,以“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員”林榮登和“全省優(yōu)秀人民調解員”莊茹娟為骨干,在全市各類調解組織評選707名星級調解員,組建由法學、心理學、社會工作和相關行業(yè)、專業(yè)領域的專業(yè)人員組成的調解專家?guī)欤瑸楦黝惣m紛的化解提供專家咨詢意見和調解建議,實現(xiàn)調解資源集中利用。晉江市人民調解中心優(yōu)秀調解團隊就是其中的代表。

  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自2018年至今,晉江市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共排查化解各類人民調解案件5751件,成功化解5698件,調解成功率達99.08%,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弭在萌芽狀態(tài)。

  晉江市政法委相關負責人希望全市其它人民調解組織,向晉江市人民調解中心優(yōu)秀調解團隊學習,全面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發(fā)揮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轉變“強訴訟、弱調解”觀念,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的基礎性作用,發(fā)揮人民調解員的聰明材智,用心用請做好調解工作,力爭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zhèn)、矛盾不上交”, 以“就地化解”為目標,為創(chuàng)建和諧社會和服務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做出了新貢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