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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自動扶梯夾傷幼童誰來賠?

  中新網福建新聞7月24日電(黃麗珠)日常生活中,對于缺乏安全意識與自我保護能力的幼童來說危險無處不在。很多家長都有帶孩子逛商場的習慣,稍不留神就有可能發(fā)生意外。近日,臺江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幼童不慎被卷入商場自動扶梯而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賠償案。

  2020年12月間,不滿四歲的小凱與父母一同逛商場,在乘坐自動扶梯下行時,小凱的右足突然被卷入扶梯,后扶梯自動停止運行,小凱父母等人立即將小凱扶起。次日,小凱被其父母送往醫(yī)院救治,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小凱父母就賠償事宜多次與商場管理公司進行協(xié)商,但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隨后,小凱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商場管理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5萬余元。

  臺江法院審理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商場管理公司作為小凱遭受損害的事發(fā)地的管理者,應對進入其經營活動場所的人員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以防止他人人身遭受損害,尤其對于兒童等特殊群體的人身安全更要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本案中,商場管理公司提供的監(jiān)控錄像未能體現其在扶梯周圍有效設置了足夠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亦無證據證明商場管理公司配備了足夠的工作人員值守事發(fā)場地,對小凱和其監(jiān)護人在乘坐扶梯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進行過提醒和制止,小凱右足被扶梯夾傷與商場管理公司對其經營的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因果關系,綜上,商場管理公司應對此次事故的發(fā)生承擔部分責任。而小凱監(jiān)護人在與小凱乘坐扶梯時均未牽著小凱,且未時刻關注小凱的動態(tài),視線落在他處,直至小凱右足被扶梯夾住后才慌忙施救,對事故的發(fā)生亦有過錯,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鑒于此,法院判決酌定商場管理公司承擔30%的責任,小凱父母自行承擔70%賠償責任。

  孩子好奇心強,但安全意識薄弱,外出或在家中,家長都要對存在危險因素的地方予以警惕,一時疏忽大意,有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若未盡到監(jiān)護人的注意和保護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僅如此,家長還要經常對孩子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孩子自身的安全保護意識和能力,防范于未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