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針對申請人Z旅游公司提出的對訴訟費承擔的異議申請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書》,進行了書面答復,這是同安法院在2024年發(fā)出的首份訴訟費復核決定。
原告(反訴被告)Z旅游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C投資公司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至法院。
Z旅游公司提出本訴訴訟請求,要求C投資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預繳租金及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共計33萬余元。C投資公司則提出反訴訴訟請求,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22年3月14日解除,并要求Z旅游公司支付租金及違約金17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Z旅游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C投資公司提出終止合同并退還已交押金和租金的申請,C投資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沒收履約保證金及租金結算的方案。雖雙方對合同解除后的費用結算存在爭議,但并不影響雙方就合同解除達成的一致意見;诖,針對C投資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如下:一是確認Z旅游公司與C投資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21年11月24日解除;……四是駁回C投資公司的其他反訴訴訟請求。
后C投資公司不服上訴至廈門中院,廈門中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而有關反訴受理費,法院決定“由Z旅游公司負擔16051.58元,由C投資公司負擔896.61元”。申請人Z旅游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請復核。
同安法院收悉后進行復核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
在該反訴案件中,反訴原告C投資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訴訴訟請求,判令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22年3月14日解除……C投資有限公司的訴求為確認租賃合同的解除,客體為租賃合同關系,法院已支持該項訴訟請求,故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21年11月24日解除。
而本案為財產案件,C投資公司請求確認合同解除,并要求Z旅游公司支付租金和違約金,應當屬于對合同相關財產的處分,屬于財產性訴求,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應當以合同金額確定案件標的額,若同時主張違約金的,合并計算訴訟標的額。
因此,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法院決定該項訴求的訴訟費用由反訴敗訴方承擔,即由Z旅游公司承擔相應受理費。
復核決定,綜上,依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決定駁回Z旅游公司的復核申請。
有問必答、有惑必解,以更加細致的判后答疑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更高需求,是讓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司法為民,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應有之義。
該《復核決定書》發(fā)出后,承辦人再次致電申請人詢問其是否仍存有不解之處,申請人點贊同安法院判后答疑工作,表示已無疑問,并已交納全部訴訟費用。
下一步,同安法院將繼續(xù)以實際行動回應當事人的關切期待,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和滿意度。(林榮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