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7月24日電(張婷婷)閩清一男子自知“喝酒不開車”叫了代駕,但令其始料未及的是,醉酒后將車從小區(qū)停車場開到路面也可能構成犯罪。近日,閩清法院審結一起醉酒駕駛案,被告人鄭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一日,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7100元。
據悉,2023年6月24日晚,鄭某與友人相約在閩清某小區(qū)附近餐館聚餐,鄭某將車停到小區(qū)地下停車場。聚餐結束后,因鄭某喝醉便喊了另一個朋友代駕,由于朋友找不到鄭某的車,鄭某抱著僥幸的心理,以為自己將車從小區(qū)停車場開到路面再交給朋友不會有事,結果鄭某將車剛開到停車場門口外的馬路上就被設卡查酒駕的交警撞個正著。經檢測,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5.54mg/100mL,屬醉酒駕駛。
閩清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小區(qū)地下停車場有對外來車輛開放并收取停車費,屬于公共停車場,在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區(qū)域內挪動車輛,屬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鄭某嚴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由小區(qū)內開到小區(qū)外的路面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鄭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應予以從重處罰,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廣大駕駛員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切莫存有僥幸心理、鋌而走險,讓自己身陷囹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