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9月13日電(周文清)在民間借貸中,有的借款人會要求出借人將借款匯入其指定的收款人賬戶,而在起訴時出借人便認為指定收款人也應當承擔還款責任。近日,閩清法院東橋法庭審結(jié)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將借款人和實際收款人告上法院。
據(jù)了解,林某與李某系朋友關(guān)系,2020年3月,李某以資金周轉(zhuǎn)需要為由向林某借款134400元,林某以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向李某指定的收款人陳某交付借款,沒有約定借款利息、還款期限。李某借款后僅合計還款29930元,林某便將李某和陳某共同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和陳某共同償還借款。
閩清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李某向林某借款134400元的事實,有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微信聊天截圖等證據(jù)相互印證,可予認定。陳某系李某指定的收款人,與林某不存在借款合意,不屬于共同借款人,林某要求陳某與李某共同還款,不予支持。
法官后語:民間借貸關(guān)系成立的認定,除了需要出借款項的實際交付外,也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合意,本案中,陳某作為李某指定的收款人,陳某與林某之間不存在借款合意,借款匯入陳某的賬戶只是林某與李某間對借款交付方式的約定,因此林某只能要求李某履行還款義務,不能以此要求陳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完)